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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糾紛法院上訴前要注意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76W)

一、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居間合同糾紛法院上訴前要注意什麼?

本律師認為,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顧文思義,要求該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間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的,即該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如果委託人最終不是因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而取得了係爭標的,我們就不能以該結果推斷出“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實。上述案例中,原告居間介紹簽訂的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被告並非因該合同、而是因其與案外人達成的協議而取得了係爭專案,有關當事人達成的補償協議不能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故不能由此結果得出“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結論。雖然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居間人促成訂立的合同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間法律關係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取得報酬。而委託人的目的在於通過居間人的服務,與對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協議。只有居間人的活動達到目的了,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因此,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才有意義。因此,本律師認為,居間人促成訂立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這樣才符合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及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條款的立法本意。

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

本律師認為,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然而,實務中,不少居間人為使自己獲取報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條款,要求委託人如果因違約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間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的,違約方及合意解約方需向居間人支付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這樣,就使委託人處於必須簽約,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或服務費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則處於無論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獲取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的有利地位。這明顯加重了委託人的責任。因此,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三、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本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於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本案中,作為居間人的原告,其義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在約定的期限內安排雙方簽訂買賣合同。而作為委託人的被告,其義務是在居間人的安排下前去簽訂買賣合同。但由於被告無故不到場,致使原告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獲取居間報酬,後被告又私下與居間人介紹的對方簽訂合同。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告不服從居間人安排前去簽約的行為構成違約,但從合同的內容來看,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構成違約。雙方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應適用法定形式。那麼,被告的違約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客觀上,被告規避原告自行與原告介紹的另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造成了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後可得報酬的損失,雖然其合同價高於委託價,但這並不能改變被告利用原告的媒介簽訂買賣合同,逃避向原告支付報酬之事實。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可得報酬損失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

四、委託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髮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

本律師認為,從法律關係上來講,雖然本案原、被告之間是因買賣關係引發的定金糾紛,原告與居間人之間對係爭定金形成的則是保管法律關係,但被告(買受人)支付定金給原告(出賣人)及原告將定金交由居間人保管,是基於原、被告及居間人三方的協議,並不是僅基於收取定金方(原告)與居間人兩方的協議;本案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定金所涉及的買賣法律關係與居間人蔘加的保管法律關係有牽連,係爭定金現由居間人保管,居間人的返還行為不僅關係到本案當事人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還關係到案件的執行。所以,通知居間人作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一攬子解決當事人紛爭;又有利於案件的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民訴法的規定和精神。

以上就是居間合同糾紛法院上訴前要注意的問題,簡單地說就是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委託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髮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四個方面,但是具體的事情還是要具體分析,所以建議找專業的律師處理,結果會更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