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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居間合同糾紛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合同糾紛 閱讀(2.01W)

處理居間合同糾紛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一、處理居間合同糾紛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一)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

(三)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於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四)委託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髮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

如果居間人蔘加訴訟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有利於案件的執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就可以要求第三人蔘加訴訟。

由上文可知,處理居間合同糾紛要注意的有: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委託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髮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