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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合同文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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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合同文字管理辦法

大連市合同文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行合同文字制度,規範當事人的簽約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合同文字的制訂、釋出、印刷、發放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文字,是指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和擔保合同等合同的示範文字和格式合同文字。

第三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本辦法,負責所在行政區內合同文字的推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合同示範文字,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併發布,或由工商行政管理與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制訂、釋出。

格式合同文字,由行業或企業依據自身特點和特殊要求自行制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編號後予以釋出。格式合同文字只限行業或企業內部使用。

第五條 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釋出或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會同國務院、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可繼續使用。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需要修訂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訂、釋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需要修訂的,由原制訂機關修訂,修訂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編號後,由原發布機關釋出。

第七條 合同文字需要廢止的,由原發布機關宣佈廢止。

第八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經國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審定、編號、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製;行業和企業制訂的格式合同文字,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合同示範文字的發放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

發放合同示範文字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取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工本費的通知》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字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行業或企業印刷格式合同文字未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

(二)非發放單位和個人在市場銷售合同文字的;

(三)當事人擅自制訂、印製合同文字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