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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合同屬於要約邀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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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懸賞合同屬於要約邀請嗎?

懸賞合同屬於要約邀請嗎?

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要約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

普通廣告屬於要約邀請,懸賞廣告屬於要約不妨通過以下比較著來說:

第一,含義上的區別: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條件,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證的講若對方變更了要約人的條件,則構成反向要約,原來的要約視為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理解,要約邀請提出的不是具體條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後果上的異同:

普通廣告基本上都是在價格數量質地都沒限制的範圍內希望對方購買(有意向則需要再談)屬於要約邀請。懸賞廣告一般是對指定行為的承諾,承諾的條件一定,要求對方行使特定的行為,對方只要完成則合同成立。

二、懸賞廣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付應當給付的報酬;撤銷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

3、在懸賞廣告中行為人的義務: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不得扣押懸賞行為成果的義務。

4、行為人的權利:懸賞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所以廣告的懸賞合同一旦是被其他人接受並且向發出懸賞合同的當事人發出要約,而且得到了承諾,那麼雙方就需要簽訂合同,來保證這份關係的繼續履行,一旦簽訂了合同,那麼雙方就受到這份懸賞廣告合同的制約,如果是誰不承擔這份合同的責任,那麼另一方就有權讓當事人承擔他的違約責任。

在我國普通的廣告他是屬於要約邀請,但是如果是懸賞廣告通常都是作為要約,因為懸賞廣告它是針對一些特定的人群,並且希望他們能夠完成學生廣告中的特定要求,而一旦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要求,這個懸賞廣告的合同他才是成立的,而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發出懸賞廣告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報酬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