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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39W)

一、合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兩者的功能不同。

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要雙倍賠償。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在資金上提供支援。

3、兩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具有懲罰性。而訂金給付後,訂金交付方不依約履行,不能要求收受方退還訂金;訂金收受方不依約履行,只需原價退還訂金。

4、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定金擔保方式可以廣泛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一方需支付金錢的合同,常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5、兩者支付的數額法律規定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二、定金有什麼法律意義?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簽訂合同的時候,其實往往當事人之間會約定一個定金,但有些時候約定的卻是訂金。要注意了,雖然讀音都一樣,但實際這二者代表的含義不同,而實踐中的處理方式也是存在差異的,因而一定要謹慎使用定金和訂金,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