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保管費】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1)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2)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5、責任承擔: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約定保管物品後,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費用。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保管合同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可能是比較陌生的,因為現在很多情況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實上的保管,但是也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實際上如果簽訂書面合同的話,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約定具體的保管費用,還有就是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