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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倉儲合同規定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8W)

一、《民法典》新增倉儲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新增倉儲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定義】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倉儲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管人或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倉儲合同是一種提供勞務服務的合同;從內涵上看,倉儲合同是儲存他人的物並獲取報酬的合同。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倉庫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裝置並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所謂倉儲裝置是指能夠滿足儲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設施,其並非僅指以房屋、有鎖之門等外在表徵的裝置,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樣為倉儲裝置。所謂專事倉儲保管業務,是指經過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

(2)倉儲合同的標的是倉儲服務行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倉儲物。倉儲物為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倉儲合同的內容主要有:倉儲物的名稱、數量及質量,倉儲物入庫、出庫時間及有關手續,倉儲物驗收標準及內容,倉儲物倉儲要求及條件,計費專案、標準及支付方式,責任承擔及合同期限等

(4)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倉儲合同須有倉儲佔有的轉移,即存貨人要交付倉儲物,但倉儲佔有的轉移並不等於倉儲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轉移,保管人一般無權使用、處分倉儲物。

(5)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徵。存貨方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保管人必須簽發倉單,但倉單並非倉儲合同本身,簽發倉單並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僅是一種履行行為。

二、倉儲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定義】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倉儲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倉儲合同的成立條件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905條當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倉儲合同成效的時間,也就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