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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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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新增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新增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新增保證合同規定是明確了具體的保證合同的形式,具體的規定如下所述。

1、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併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係的典型形式。

2、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並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註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3、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並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係成立;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係不成立。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對保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規定來推定保證的內容。

二、保證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保證合同主要就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和相關的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之下,就可以承擔一定得保證責任,這對於債權人來說是非常好的一種保證的方式,具體的保證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