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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撤銷時間要求有什麼具體規定麼?

合同訂立 閱讀(2.1W)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贈與合同撤銷時間要求有什麼具體規定麼?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贈與合同撤銷時間有沒有要求?

1、有的贈與可以撤銷,有的不可以撤銷,不管多長時間。

2、不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3、可以撤銷的贈與,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包括:

(1)在贈與的財產“轉移到受贈人名下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已經轉移到受贈人名下的財產,在贈與人“發現有可撤銷的情形之後”“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是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撤銷權,是自發現可撤銷情形之後“6個月內。”

4、在贈與的財產轉移後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包括: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並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並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四、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贈與合同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贈與合同撤銷時間要求一般是一年之內,如果是贈與人的繼承人提出撤銷,就需要在具備撤銷條件6個月內。如果老闆給員工獎勵了房產,發現員工是弄虛做假編造的業績,貢獻失真,那麼老闆行使撤銷權要儘快,雖然是1年之內有效,但是越早處理越有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