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要約撤回與撤銷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42W)

在建立外貿商業關係的過程中,邀約人對進口商的要約承諾想要做出修改,是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對於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這兩種情況,大家是否清楚?對於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規定都有哪些?就讓我們來看看這兩者的有關規定吧。

要約撤回與撤銷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以後使要約歸於消滅的行為。在要約的撤回或撤銷的法律規則上,兩大法系的差別較大,對兩大法系及其有關國際公約在這方面的規定進行比較研究,對於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在要約被接受或得到承諾之前,要約人有權隨時撤銷要約,撤銷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約人親自送達。

第一,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承諾前可隨時撤銷要約

對於限期承諾的要約,要約人能否在限期內撤銷該要約,英美普通法認為這種限期內不撤銷要約的許諾是不可強制實施的。其法理根據是:要約作為諾言在被承諾之前是無對價的因而對諾言人是無約束力的

第二,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第三,撤銷要約通知無需要約人親自送達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髮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價人。”

第16條規定:

“一、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價人。

二、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一)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二)被髮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對於要約撤回,只能是在要約送達對方之前,才能取消。一旦送達,則不能撤回。這時候只能選擇撤銷。而且對於要約撤銷也是有條件的。有些要約的撤銷會造成違約,是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罰的。大家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的話,可以到本站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