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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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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章為《民法典》中的新增章節,保證擔保方式在《民法典》生效前由《擔保法》調整,在《民法典》生效後,其他的擔保方式被納入物權編,而保證擔保方式被納入合同編,位於民法典的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九百零三條。

民法典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對於保證合同內容所包括的內容要求進行了修改。

《擔保法》對保證合同內容做了限制性規定,要求必須包含必要內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而《民法典》只是做了指引性規定,提出保證合同一般包含上述內容,並未做出硬性要求。

2、擴大了保證的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擔保法》限定保證以信函、傳真等形式做出的保證屬於保證合同,而《民法典》則將此擴大為書面形式,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電子合同也屬於書面形式,實際上擴大了該類保證的範圍。

相比較《民法典》生效前保證合同歸於擔保法,保證的範圍以及條規的合理性不比民法典的新規定。《民法典》將保證合同的適用範圍擴大,適用於國內外,流動性更強;還在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形式上更加嚴謹,保護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