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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53W)

一、實際履行原則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麼,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麼。

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⑴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⑵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

2、協作履行原則

⑴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⑵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含有以下內容:

①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④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三、情勢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這裡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作為判斷標準。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

四、經濟合理原則

1、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選擇裝置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也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有四項,分別是實際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經濟合理原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務必要看清裡面所列出的法律法規,互相監督配合,才能有效的避免違約的情況出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