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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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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研究通過,於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