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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同時,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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