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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購房定金違約金的約定有上限嗎?

合同違約 閱讀(2.95W)

一、關於購房定金違約金的約定有上限嗎?

關於購房定金違約金的約定有上限嗎?

是有上限的;

1、《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3、購房合同違約金擔保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合同。由於購房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都儘量按照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

二、定金的數額約定有上限嗎?

定金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當事人違約時將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就會違背民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現象嚴重存在,結果經常會導致一方不勞而獲暴利,而違約方遭受嚴重的損失,為此有必要對定金的數額加以限制規定。我國《擔保法》特設第 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選擇定金的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高於該條規定的比例,則超過部分無效,應返還給交付定金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況較少,少交的情況出現較多。由於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對於少交的部分不宜強制履行。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於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範圍,對於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因此,不論是多交還是少交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就視為定金的數額發生了變化。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購房定金所產生的違約金在合同裡面是可以進行約定的,而且違約金也是適用於每一種合同,但在約定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不能過高,同樣也不能太低,這樣才能合法的保障雙方的利益,也不會引起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