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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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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限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是如果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要採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