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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賃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83W)

一、定期租賃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定期租賃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定期租賃合同是附期限合同的一種型別,根據合同標的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起租時間及租期,屬於典型的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房屋定期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條件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提前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定期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起租時間及租賃的期限,在限定期限範圍內合同生效,屬於典型的附期限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期滿可以選擇自然終止,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續簽新的附限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