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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依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背書即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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