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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裁定怎麼執行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32K)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為。
(3)被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4)在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式。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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