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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兩大罪行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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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兩大罪行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非法集資行為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坑害了廣大民眾、法人及組織,危害性極大,行為極其惡劣,非法集資活動往往規模大,影響的人員眾多,資金無法收回,對社會治安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下非法集資兩大罪行的量刑標準。

非法集資兩大罪行的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出自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罪的行為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出自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非法集資兩大罪行的量刑標準中,前者較後者量刑要重許多。因為前者從主觀上看主要有詐騙、欺騙、轉移、揮霍資金的動機,沒有還款的意願,而後者有還款意願,只不過從事是的非法金融活動,它的行為已構成了違法,所以從量刑上還需依據其對“集資所得”的處置方式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