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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樣管轄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24W)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樣管轄

(一)第一種觀點認為,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房產,房產屬於不動產,所以因房屋買賣發生的的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房屋買賣合同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的一種,其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該適用的是合同類案件的相關規定。此種觀點的理由如下:首先,房屋買賣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性質,屬於合同類糾紛,只是由於交易的標的物即房產屬於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應當適用合同糾紛類案件的管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根據《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於案件涉及到的不動產是物權轉讓原因關係方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理應屬於債權糾紛,不必適用民訴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