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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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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

買房之事涉及諸多繁雜嚴謹手續問題。但是,如若碰到房屋合同違約的情況之時,管轄權是如何規定?在此,我們必須瞭解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的相關資訊呢。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

一、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怎麼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多種。關於不動產有關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是針對物的權屬關係發生爭議,之所以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標的便於該地法院進行調查、勘驗,及時查明案件,也為了便於該案件審理終結生效後得以順利執行。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為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範圍。不動產糾紛情況是複雜的,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對待,涉及物權糾紛的應適用專屬管轄。如果不涉及物權糾紛的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房產買賣合同違約賠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要由原告方提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糾紛,違約責任是如果補充協議有約定按補充協議處理,沒有約定按合同處理;補充協議一般理解為是對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先做出意思表示);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其次變更合同的協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綜上所述,法院管轄有以上四種基本型別區分。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管轄權主要涉及到不動產方面,一般情況下於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也有法院明文做出相關規定。本文僅供參考,若您需要更為專業有效的法律指導,請到本站來諮詢,我們會為您提供詳細專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