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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與勞動合同有怎樣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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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從事一項工作時必然會與所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社保購買也是所屬公司應盡的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僱傭關係法律上的承認,社保的繳納則是公司人道主義的體現。另一方面,社保屬於勞動合同,那麼,社保與勞動合同有怎樣的聯絡呢?

社保與勞動合同有怎樣的聯絡?

社保與勞動合同聯絡的法律依據

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是要求籤勞動合同就要給員工交保險的,理論上說是應該給你補交的,補交是要交滯納金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以及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下,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書面申請醫保基金或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申請後,經稽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保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保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同時,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一般情況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的簽訂就意味著社保費用有所屬公司承擔,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維護的不僅僅是雙方的的勞務關係另一方面對於社保的相關規定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從這方面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