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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聯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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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聯絡區別

在工作環境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依舊是勞動者。針對於此,我國有相關法律勞動法規定,極大的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此法是偏向於勞動者的。談到勞動法,隨之容易被提及的就是社會保障法,其保障物件依舊是人民群眾,兩者之間有什麼關係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聯絡區別。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概念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有關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工會法》以及《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聯絡

1、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調整物件在社會保險領域存在交叉。

3、社會保障法對勞動法功能的發揮有補充和促進的作用,首先社會保障法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會保障法為勞動關係的延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區別

1、調整物件: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係。

2、法律部門:在中央,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級政府都設有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工作部門。

3、關係的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4、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5、解決程式:社會保障法引發的勞動爭議,由於具有某些私法關係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式來解決;勞動法爭議引發的爭議,由於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採用行政訴訟程式。

由於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定,兩者之間存在不同點。但由於其目的的大致一致性,兩者之間又具有相同點。那麼,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聯絡區別具體體現在哪裡呢?社會保障法是根據勞動法,在其基礎上的建立、延續。勞動法更多關注的是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而社會保障法更專注於社保方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