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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絡與區別具體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6.83K)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絡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絡與區別具體是怎樣的

(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

2、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3、合同成立後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

4、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

5、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手續後地生效。

(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一)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三)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誌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誌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四)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五)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且僅限於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二個概念,從上文我們也瞭解到了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絡與區別具體有哪些?這樣我們在以後的合同簽訂時能夠更好地維護我們自身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