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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閱讀(1.6W)

關於個人所得稅,我們接觸的最多的其實也就是每個月的工資收入扣稅了。當然,我國現在規定的個稅起徵點為5000元,也就是說在工資收入達到了這個標準之後,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才會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勞動者的工資沒有扣稅,但有些卻又被扣稅的原因。

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是怎樣的額?

一次性補償收入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
一次性補償收入
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