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資服務>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福利費應該怎樣界定

個人所得稅 閱讀(2.71W)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福利費應該怎樣界定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瞭解一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福利費應該如何界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法個人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對此進一步明確: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