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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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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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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有哪些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人。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等。近代民法以來,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通常認為除了其作為自然人外,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條件。但社會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此類主體人格的確定,應依據以下條件:其一,具備獨立法律人格者應有自身的獨立性;其二,賦予主體獨立法律人格,必須對第三人有益無害;其三,賦予主體獨立的法律人格,對其內部成員應利多弊少。民事法律關係作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總是要有雙方或多方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例如,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在相對法律關係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在絕對法律關係中,承擔義務的一方是不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大多數民一法律關係並不是由某種單一的關係組成,而是一個由各種法律上的聯絡組成的綜合體。它是一個整體,是一種結構。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可以行使的權力、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要素。

民事權利,是經由民法規範或法院判決型別化的自由,基於這種自由,民事主體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它具體包括:

(1)免受他人侵擾的自由;

(2)作出自主決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積極主張的自由;

(3)這種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法律不但保障這種自由的實現,而且一旦這種自由受到侵犯,民事主體有權請求國家發動公權力予以保護。

民事義務,是法律上拘束的型別化,這種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於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意志產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守行為,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權利的實現。在法律關係中,民事義務通常表現為不為一定行為,以免侵擾相對人的自由。在相對法律關係,尤其是債的關係中,民事義務的型別比較豐富。

民事主體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讓要存在於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的情形。例如在同關係中,當事人一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方當事人即會受到相應法律拘束。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如是沒有具體的物件,就將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