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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有哪些

破產清算 閱讀(2.35W)

集體企業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

集體企業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有哪些

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破產清算程式的進入取決於破產程式的開始,公司進入破產程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式。

二、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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