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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2.49W)

1、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
2、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製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
8、登出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式,清算組正式撤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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