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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式有哪些

破產清算 閱讀(2.12W)

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式有以下這些: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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