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時債務咋辦?

破產清算 閱讀(1.93W)

一、破產重整時債務咋辦

破產重整時債務咋辦?

1、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蔘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規定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這個規定只能適用到期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確定,不論是債權人蔘與清償,還是保證人蔘與清償,對於保證人的負擔是一樣的,而如果債務未到期,雖然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到期,但不能因此認定保證人的債務也到期,所以,債權人只能先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對債務人未到期的債務提前到期,對此,沒有爭議,而如果該債務有保證人擔保,此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觀點是不能提前到期;相應的,如果債務沒有到期,保證人破產,此時普遍的觀點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能視作提前到期,以保證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對於保證人來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提前到期,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企業破產重整究竟給銀行清收貸款帶來哪些障礙呢?

1、無法進行現金清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無法強制執行企業財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3、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未受償的債權即告消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4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式,銀行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筆者認為,除了及時申報債權和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以外,銀行還應視不同債權的具體情況區別應對。

針對以企業自身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一方面可以申報債權,通過企業執行重整計劃受償,貸款收回情況主要取決於清算中擔保資產評估價值對債權的覆蓋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對易於處置變現的擔保物申請強制執行,接收抵債資產或者獲得處置變現款。

針對以第三方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應在重整完成前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對第三方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可能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根據《擔保法》第52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74條對質權亦有類似規定。

針對有保證人擔保的債權,銀行應在訴訟時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2條,“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因此,保證人在破產重整中承擔的是獨立保證責任和最終償債責任,不論重整計劃是否執行,保證人均應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破產重整時債務咋辦,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處理債務的時候,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而且,我們在進行重整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模式的,我們在進行重整的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