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破產債權債務>

破產重整超過債權申報期限怎麼辦?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87W)

一、破產重整超過債權申報期限怎麼辦

破產重整超過債權申報期限怎麼辦?

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

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並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

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後申報債權,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

2.未按期申報,程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

二、破產重整時向法院申請的提交的資料

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法院按照審計報告認定。實際操作當中,破產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與法院進行溝通,不是所有的破產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國有企業、公司尤其如此。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1)債權的真實性;

(2)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佔的比例;一般要提供報表等財務資料;

(3)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債權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