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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公司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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