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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還需要還債嗎 | 個人破產製度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清算 閱讀(2.12W)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今年7月份,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10月份,浙江溫州辦結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債務人負債214萬,最終只需還款3.2萬元。

破產還需要還債嗎?個人破產製度是如何規定的?

因此案的辦結,引起了不少網友討論,他是怎麼做到的?欠債還錢現在還是天經地義的嗎?

據悉,涉案債務人是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某,他積極履行作為債務人的權利,但因他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巨大,目前資產不足5位數,而且月收入為4000元,他的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也在4000左右,另外他的孩子正在就讀某大學,蔡某某的家庭也因此長期入不敷出,的確沒有能力清償這筆鉅額債務。

最終在法院的積極實踐和各個債務人的諒解下,以蔡某某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鄭重承諾並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瞭解此案。並且蔡某某還承諾說如果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如果自己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欠債還錢當然是天經地義的。雖說目前個人破產製度已經開始試點,但關於個人破產製度必須要明確以下兩點。首先,應當知道個人破產製度是為了給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依舊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的債務重組機會,所以前提必須是任何人都不得惡意逃債,廢債。其次,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也就是說原本破產就是一項涉及面廣且複雜程度高的系統性工作,更何況是現如今正處於試點階段的個人破產製度。所以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應立法先行而後再逐步推開,要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識的基礎上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為此,也有學者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現如今,我國試點的個人破產製度,一方面是徹底改變了債權債務觀念,給了誠實守信且積極履行義務的破產債務人一次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另一方面講,也是我國鼓勵個人創業創新,如果在創業時發生了最壞的情況,但如果秉承初心,渡過艱難的破產期後,一切還可以重新來過。

但如果有人藉此機會,通過虛構事實或惡意抽資出逃等方式逃債或廢債的,將視情節嚴重與否,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