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08W)

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關係實質是債權、債務關係。

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企業所有者主要有以下四類:

(1)國家。

(2)法人單位。

(3)個人。

(4)外商。

企業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便及時形成企業的資本金。

企業利用資本金進行經營,實現利潤後,應按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潤。

企業同其所有者之間的財務關係,體現著所有權的性質,反映著經營權和所有權的關係。

(一)銀行,是公司資金的主要提供者。銀行通過與公司簽定債務合約,要求公司以信用擔保或財產抵押的形式予以保證,將資金按照合約規定的用途提供給公司使用。

(二)公司也可以通過向投資者直接發行債券來籌措資金。公司債券是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發行債券的公司必須是信譽卓著的公司。中國公司發行公司債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資格要求,並且須經證券監管機構的審批、核准。

(三)公司的另一個重要的債務性資金來源是從供應商處賒購的原材料和客戶預先支付的定金等款項。一般情況下,公司這種債務性資金來源毋須支付利息,合約只規定到期支付或到期交貨以示清結,以及未到期支付或交貨的處罰條款,體現一種正常的業務往來和商業利益關係。

(四)公司職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債權人。職工不僅將其應得的福利投資於所服務的公司,同時還將自身所擁有的人力資本和專業技能投資於所服務的公司。

(五)政府,名義上並不參加公司的任何事務,但當公司產生了納稅性收入時,政府就獲得了強制性徵稅的權力。政府甚至為了保護稅源不受損失,極力推動、促成和支援財務困難的公司實施收購兼併和重組,甚至不惜通過立法予以保護其在公司的利益。政府是有別於其它任何債權人的享有優先權的特殊債權人。在中國,政府還是銀行和公司的大股東,支援公司通過重組而免於破產具有多重意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公司債權人與公司的股東情況非常類似甚至可以說只要債券持有人將自己所擁有的債券轉換成公司的股票。那讓他立馬就可以成為相信公司的股東,而持有股份的大小與他原來所持有債券的數量有關,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司的債權人的話,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