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多長時間?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59W)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一、董事,又稱執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獨立董事,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絡,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