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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出登記後債權怎麼辦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7W)

一、法人登出登記後債權怎麼辦?

法人登出登記後債權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應該在法人登出前處理債權。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公司需要辦理登出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辦理登出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按照現在的政策,如果法人在辦理登出登記的時候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清算報告,也就是說沒有處理好債務債權等相關問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是不會辦理登出登記的,債權人自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造成的不利後果由債權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