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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應該如何清算

破產清算 閱讀(1.02W)

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式如下:
1、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解散後應該如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