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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7W)

公司成立後,在經營過程中,由於股東成員之間產生矛盾衝突,加之存在股權結構上的缺陷,因此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也無法通過內部機制進行解決,公司陷入了僵局之中。當公司陷入僵局之後,唯一的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解散。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不過,司法解散是司法外力對公司自治的強制干涉,而且涉及到公司去留的命運,因此,法律上准許提起司法解散的同時,亦規定了很多嚴格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理解,公司股東提出司法解散一般有以下幾個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重點在於公司權力機構或管理機構是否存在嚴重內部衝突。當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等公司的權力機構或管理機構陷入癱瘓時,公司將難以再正常執行。

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進一步確定“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情形有四個方面: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的。

其中,第1、2項屬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僵局;第3項屬於董事會僵局;第4項屬於立法技術型的兜底條款,防範於未然。

2、公司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實務中理解較為廣泛,包括公司經營持續虧損、股東權利無法正常行使、股東的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等。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這一條件在實務中稍有爭議,有人認為這一條件是前置程式,在請求司法解散前應當舉證證明已窮盡其它手段,無法解決公司僵局問題,還有人認為法律並未設定窮盡其它途徑不能解決的,才能請求司法解散,因此該條件是形式上的規定,股東自行宣告即符合這一條件。這一點各地法院在適用上有一定偏差,要注意當地的裁決標準。

3、請求的主體須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對公司提出司法解散,以消滅公司人格為目的,是事關公司命運的大事,對股東、公司甚至第三人都有巨大影響,既要防止多數股東的專橫,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也要防止個別股東濫用訴訟權力,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因此,法律規定,提起司法解散之訴的股東,在訴訟時至少單獨或聯合持有股東表決權10%以上才有資格。

4、股東解散之訴的排除性規定。

司法解散之訴,強調的是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但是在實務中,由於理解上的偏差,實務中,對於明顯不符合提出司解散之訴的情形,很多人以司法解散之訴向法院提出。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特別列明瞭一些排除適用的情形,包括經營嚴重虧損、股東權益受到侵害、吊銷營業執照未清算等等,明確排除這些情形的適用,不能按解散之訴處理。

儘管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對股東提出司法解散之訴給予相應的規範,但是,從各地法院的判例來看,由於理解上的偏差,同案不同判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在實務中,一定要注意瞭解當地的裁判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股東無法協調,並且認為公司無法進行運營的情況之下,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法院對公司進行解散。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稽核如果確定該公司已經無法進行運營下去的話,會同意進行開庭審理是否進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