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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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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者視為同意轉讓;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

(三)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援;

(四)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五)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檔案,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

通常情況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都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不過,股東如果想要把股份給轉讓出去的話,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相較於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內部股東是有優先認購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