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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清算侵權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4.99K)

一、違法清算侵權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違法清算侵權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清算賠償責任是指清算義務人未盡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等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其主要情形包括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惡意登出公司等作為行為以及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不作為行為。

清算賠償責任的基礎在於清算義務人未盡法定的清算義務而給公司的債權人、其他股東造成了經濟損失,該種由於不作為而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認定為系侵權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侵權責任,其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二十條。

由此,依照我國對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為由於其不作為所導致的實際損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針對清算義務人不同的不作為行為制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第一款, 對於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在造成損失範圍內要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款,對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第一種情況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就其債務進行清償,在經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能獲得相應清償的部分,才可將其認定為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可就此部分的損失要求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進行賠償。

第二種情況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即債權人既可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向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主張損失賠償,此時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二、清算組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算賠償責任是指清算義務人未盡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等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企業破產之後就需要進行清算,而破產企業的清算一般由清算小組承擔,清算小組要認真履行清算的職責,如果對企業或者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