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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清算股東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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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清算股東責任規定是什麼?

違法清算股東責任規定是什麼?

違法清算股東責任規定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即當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以及股東會決議解散時,股東有組織清算組的義務。而當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當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而應當解散時,則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二、組成清算組的時間是什麼?

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人數較多的可以推選若干人員組成清算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清算組對股東負責;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實行強制清算,公司任一股東、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公司清算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公司面臨著清算的情況之下必須是需要組成清算組的,而清算組的成員也是非常固定的,通常情況之下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都是由公司的股東來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