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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高管有什麼法定義務?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29W)

一、作為公司高管有什麼法定義務?

作為公司高管有什麼法定義務?

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公司高管務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對高管的規定。雖有經營判斷不受司法干預的原則,但是公司高管主觀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詐、自我交易,以及重大過失等行為,仍應受到處罰。既可能受到了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是違約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股東應當簽字;

2、第46條規定,董事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辭職導致董事人數少於法定人數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職務;

3、第49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4、第56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簽字;

5、第113條規定,董事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且委託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的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6、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不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高管應當以公司的利益為重,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得違反公司在生產和運營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麼還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