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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高管有什麼法定義務

經營管理 閱讀(7.72K)

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公司高管務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對高管的規定。雖有經營判斷不受司法干預的原則,但是公司高管主觀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詐、自我交易,以及重大過失等行為,仍應受到處罰。既可能受到了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是違約的風險。
下面我給大家列舉一下公司高管在經營公司過程中的一些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有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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