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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處置協議沒有轉移處置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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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共同財產處置協議沒有轉移處置財產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援。

有些人偶然發現自己的另一半在外跟別人簽訂了處置共同財產的合同,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在知道對方這種行為之後,就想要主張這份合同無效,因為自己不同意對方對共同財產處置,一方私底下處置無效,要認定一方私下處置共同財產的合同無效的是要注意法律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