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小股東權益保護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3.01W)

我們知道我國的經濟早飛速的發展,從改革開放時期溫飽都解決不了到如今成為世界經濟強國,國家的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司的發展,我國的經濟是國有企業主導,但是中小型企業的作用至關重要,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那公司法小股東權益保護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小股東權益保護是什麼?

一、允許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強化了股東知情權

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平衡股東與公司利益,行使查閱權的股東應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規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因此,公司對查閱股東的不正當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倘若公司無端懷疑,無故拒絕提供查閱,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明確賦予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索賠權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倘若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上市公司的股東遭受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於操縱市場之苦的,也有權對不法行為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了股東利益,則股東只能為了捍衛公司利益而提起間接訴訟,而不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則股東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自由更具彈性和效率

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式,只需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從而繞開了股東會無法召開的難題,有利於預防股權轉讓中的卡殼現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新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有義務在轉讓股權後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明確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這就從制度設計上徹底消除了舊公司法第35條與第38條之間的相互掣肘,從而導致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懸在半空之中的尷尬現象。

四、首次確認股東的退股權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退股的三種情形:(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上述三種情況有可能加大股東投資風險,直接動搖股東的投資預期,因此,反對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倘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第143條授權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股東有權就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與撤銷之訴

公司法第22條將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一分為二: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一規定,既彌補了舊公司法第111條的缺陷,又平衡了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與效率性的關係,是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有效措施。有此制度設計,控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坑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六、引入了股東的累積投票權

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成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強小股東表決權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東的話語霸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

七、規定小股東的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

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倘若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控制股東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又拒絕或者怠於對不法侵害人提起訴訟,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企業的發展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對公司企業的管理非常嚴格,公司法就是專門為公司企業正常發展設立的,公司法中有關於中小型企業利益的保護,其主要目的就是來保護小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