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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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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私募基金成立條件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專案,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按照《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確定企業的名稱是滿足私募基金成立條件的第一步,對於基金型公司來說,對公司的獨立承擔債務的要求較高,因此無論何種型別的基金公司的註冊金額的要求也比其他種類的要求高。確定公司經營的範圍是大多數公司成立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