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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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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的條件是: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