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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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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如今我國的經濟水平在不斷地上升,隨之,股票基金等高收益的投資理財方式也備受投資者的歡迎,有些投資者更是成立了私募基金,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規模沒有限制性規定,僅對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進行了規定。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特定物件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